亚力士软管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一般条件
1.定义
“工作日”是指伦敦银行营业的一天(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除外)。
“买方”系指卖方的客户。
“条件”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条款和条件。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两者兼而有之。
“紧急调出”系指卖方根据本条件就履行服务合同向买方提供的针对买方厂房或设备发生紧急故障的调出服务。
“保理产品”系指由卖方提供,但并非由卖方制造,而是由卖方从其他供应商或制造商处购买的产品。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卖方或任何其他方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服务或运输网络故障、天灾、流行病或流行病、战争、骚乱、恐怖主义、内乱、恶意破坏、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规则、法规或指示、事故、工厂或机械故障、火灾。洪水、风暴、供应商或分包商违约。
“货物”系指卖方同意出售给买方的货物,具体见订单确认。
“知识产权”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的所有版权、数据库权、半导体地形图权、设计权、商标、商号、专利、域名和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否注册)。
“损失”是指:
(a)任何间接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或
(b)资料或其他设备或财产的损失;或
(c)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d)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每种情况下包括附带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或
实际或预期的利润、利息、收入、预期的储蓄或业务损失或商誉损害。
“卖方”指Aflex Hose Limited。
“服务”系指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的服务,详情见订单确认。
“货物规格”指卖方和买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货物规格。
“服务规格”系指卖方和买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服务规格。
2.合同的解释
(a)《国际销售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制定的解释贸易条件的国际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排除在外。所有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在不损害卖方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买方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因合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受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并由其裁决。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不得排除卖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提起。
(b)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任何此类条款均应被视为已被修改至使其有效或可执行所需的最低限度。如果这种修改是不可能的,则有关规定应被视为被切断,但为这种分离的目的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c)此处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施工。
(d)单词的单数形式包括复数形式,复数形式也包括单数形式。
(e)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提及条件是指本条件中的条件。
3.合同的形成和条款条件的适用
(a)所有合同应被视为包含了这些条件。
(b)对本合同条件的任何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并经卖方授权签字人签署,否则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卖方和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c)潜在买方应通过填写卖方的采购订单标准表格(如适用)或提交其自己的采购订单(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表格均为“采购订单”)来订购货物或服务(或两者)。每个采购订单应被视为潜在买方根据本条件购买采购订单中所列的卖方的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要约。
(d)只有当卖方向潜在买方发出订单确认表格,表明接受潜在买方根据这些条件提出的报价(“订单确认”)时,采购订单才被视为已被接受。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合同自卖方向买方交付相关货物或服务(或两者同时交付)之日起生效。
(e)本合同构成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完整协议,买方承认其不依赖于合同中未列明的卖方或代表卖方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或陈述。
(f)买方应确保其采购订单和任何适用规格中所包含的所订购的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描述是完整和准确的。
(g)本条款适用于本合同,不包括买方试图强加或纳入的,或由贸易、习惯、惯例或交易过程暗示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这些条件可以通过卖方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在订单确认中确认的附加条款和条件进行扩展。
4.报价及采购订单
(a)卖方发出的任何报价均不构成要约,除非卖方向买方发出订单确认函,否则合同不成立。
(b)卖方发出的任何报价就交货日期而言,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就发布日期之后的价格而言,有效期为30个工作日,前提是卖方事先未以书面通知买方的方式撤回报价。
(c)根据第4(d)条的规定,卖方接受的任何采购订单应在以下条件下接受: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价格应与卖方报价单中规定的价格一致,且卖方的报价单在有效期内,且在接受时卖方未发出书面撤回通知。
(d)卖方保留在报价有效期内和合同形成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撤回报价的权利。如果卖方改变出售或供应的任何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价格,则有关这些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任何现有报价应被视为自动撤销,卖方应向潜在买方发出新的报价。
(e)卖方报价中所列价格不含增值税。
(f)潜在买方发出的所有采购订单应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发出,或在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或卖方的电子系统发出,以便潜在买方下订单和付款。
货物销售
5.货物
(a)货物在《货物规格书》中进行描述。货物在主要方面应符合《货物规格书》。货物规格书中所列的任何尺寸或重量仅为估计。
(b)货物的所有性能数据、描述(货物规格书中规定的任何描述除外)、图纸和样品均为近似值,仅供参考。卖方对其准确性不承担责任,也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任何合同均不得为样品合同。
(c)卖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修改货物规格:
(i)为了对货物进行变更,并使买方合理满意,构成对货物的改进,或;
(ii)如果任何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要求。
(d)卖方可以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以提高货物价格,以反映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卖方货物成本的任何增加:
(i)卖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因素(包括外汇波动、税收和关税的增加以及获取或制造货物的成本的增加);
(ii)买方要求更改所订购货物的交付日期、数量或类型或货物规格的任何请求;或
(iii)由于买方对货物的任何指示或买方未能向卖方提供有关货物的充分或准确的信息或指示而造成的任何延误。
(e)买方随后未订购货物的所有图纸、设计和报价仍属于卖方的财产,并被视为
由买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对任何此类图纸、设计或报价不承担任何责任。
(h)买方接受卖方不是适用于保理产品和/或保理产品在应用中使用的技术特性方面的专家。卖方的唯一义务是将卖方收到的有关保理产品的所有书面信息传递给买方,但买方应负责确保获得并审查该等及任何其他必要的保理产品信息,并自行决定该等数据是否足以确保保理产品适合预期用途。如果买方所能获得的信息未完全涵盖适用的任何应用要求,则买方承诺不使用或提供保理产品用于该应用。买方还负责确保保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受到通常或意外的身体虐待,从而导致保理产品失效。买方同意并承认,由于买方未能履行本第8(h)条中规定的任何或全部责任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义务,卖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关联方和代表不承担责任,并在此同意赔偿卖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关联方和代表,使其免受因保理产品可能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索赔的损害。如果买方对这些或任何其他使用条件、限制或安全参数有任何疑问,买方应咨询卖方,并要求卖方对任何疑问作出书面答复。
5。未经测试的软管供应供买家自行组装(“sac”)
(a)除非卖方另有书面规定,供买方自行组装的“松散”软管(不附带端件)(买方将软管切割至一定长度并附加端件以组成软管组件供其自己使用或出售给其客户)在供货前不应由卖方进行压力测试。软管和末端连接件附件的静水压测试将由买方全权负责,买方保证并表示,其将对从卖方购买的所有SAC软管进行静水压测试,并遵守卖方相关产品手册(可能会不时修订)中规定的软管组件的最大工作压力(MWP)和安全系数。
(b)当对带有塑料或橡胶外盖的编织软管进行压力测试时,外盖将在一段时间内掩盖任何泄漏迹象。买方同意并承认,就所有SAC软管而言,在静水压力试验后,还需要对每个有盖软管组件进行内部氦气压力测试,对于尺寸不超过1”的软管,内部氦气压力为30 Bar (450 psi),对于尺寸大于1”的软管,内部氦气压力为15 Bar (225 psi),软管组件浸入水中,以便通过气泡检测泄漏,测试时间至少为5分钟。
(c)买方同意并承认,就所有SAC软管而言,买方应在卖方供货前单独确定并批准软管组件对其预期用途的设计适用性,并应赔偿并使卖方免受SAC软管设计适用性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赔和损失。
5 b。未经测试的软管组件
如果卖方同意在采购订单项下将非标准端件附加到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软管组件上,买方承认并同意,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将此类非标准端件连接到卖方压力测试系统上。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同意卖方有权在通知买方后不测试该等货物。卖方应在软管组件上贴上警告,说明在使用前需要进行压力测试。买方同意并承认,如果买方不遵守要求在使用前进行压力测试的警告,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同意对买方因使用或继续销售此类未经测试的软管组件而产生的任何索赔给予完全赔偿并使卖方完全免受损害。
6.派送及交付
(a)就本条款而言,如果不是分期交付,“货物”指全部货物;如果是分期交付,则指每批货物。
(b)除非卖方另有书面同意,货物的交付应在卖方在订单确认中规定的地点(“交货点”)进行。
(c)任何规定的交货日期都是估计日期,交货时间不应是关键。卖方将尽合理努力满足任何规定的交货日期。未约定交付日期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d)对于因延迟交货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按定义),即使是由于卖方的疏忽造成的,卖方也不承担责任。
除非延迟交货超过一百八十(180)天,否则买方无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f)货物的交付应在货物到达交付点时完成。货物的风险应在货物交付完成时转移给买方。
(g)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标准运输和包装不包括在价格中。卖方可以选择交货方式,并向买方收取运输费用。如买方要求以任何特殊或快递方式交付货物,卖方应向买方收取全部运费。如果需要特殊包装(无论是应买方要求还是卖方认为需要特殊包装),卖方将向买方收取该包装的全部费用。
(h)在签订运输和/或运输途中货物保险合同时,如果合同有要求,卖方应被视为仅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i)买方必须:
(一)在交货时检验货物;
(ii)在交货日期后四(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和任何承运人任何短缺或损坏情况,在通常情况下收到货物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交货情况;和
(iii)在短交或损坏交货的情况下,给卖方一个合理的检查货物的机会;
否则,货物应视为买方已接受。
(j)卖方对未交付货物的任何责任应限于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对该等货物的任何发票按合同比例开具信用证。
(k)卖方可分批交付货物,每批货物均被视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在不限制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任何合同或分期付款的交货失败或缺陷均不应使买方有权拒绝或取消任何其他合同或分期付款。
(l)如果因为任何原因买方不能接受交付的货物在两(2)工作日的卖方通知买方货物都准备好了,或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因为买家没有提供适当的指令,文件、许可或授权的货物投标时由卖方交付之后,除了这样的失败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i)在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准备就绪之日起的第二(2)个营业日上午9点,货物交付应视为完成;
(ii)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完成时转移给买方;和
(iii)卖方可将货物存放至交货时,买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管和保险)。买方不接受货物给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m)如果在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准备就绪后十(10)个工作日,买方仍未接受货物交付,卖方可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部分或全部货物。
(n)由于聚四氟乙烯软管生产的性质,卖方保留在以下情况下订购散装软管的权利:(a)如果产品是标准的卖方产品(如卖方产品手册中所列),则可以提供原始订单数量的+10%。如果产品是非标准产品,并且不在卖方的标准产品范围内,则可以提供原订单数量的+/- 10%的数字。在这些参数范围内提供的货物将导致采购订单的完成和交付的满意。
7.标题
(a)在卖方收到下列款项(包括任何违约利息的支付)之前,所供应货物的所有权不得转移给买方:
(i)货物;和
(ii)卖方提供给买方并应付款的任何其他货物或服务。
(b)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之前,买方应:
(i)作为货物的受托人;
(ii)将货物与买方持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以使货物易于识别为卖方的财产;
(iii)不得移除、污损或遮盖货物上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识别标志或包装;
(iv)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货物固定或附于买方房屋、厂房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将货物与买方房屋、厂房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合并;
(v)保持货物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
(vi)在货物风险转移至货物所有权期间,为货物投保一切风险,由卖方认可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确保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之前,在保险单上注明卖方对货物的权益。如果买方未能为货物投保,卖方可以代其投保,买方应在要求时向卖方偿付。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之前,买方应代卖方保管保险单和保险收益;
(vii)如果发生条件21(a)(iv)至21(a)(x)所列任何事件,立即通知卖方;
(viii)向卖方提供卖方可能不时要求的有关货物的信息;和
(ix)不处置、押记或留置货物或货物的任何权益,或意图这样做,但买方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公平的条款将货物转售给独立第三方。
(c)如果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买方受到条件21(a)(iv)至21(a)(x)所列任何事件的约束,或卖方合理地认为任何此类事件即将发生并据此通知买方,则在货物未被转售或不可撤销地并入另一产品,且不限制卖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卖方可随时要求买方交出货物,如果买方未能及时交出货物,卖方可进入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货物的任何场所,以便取回货物。
8.货物保证
(a)根据条件8(b),卖方保证自交货之日起,在24个月内(所有“ETH”(“电加热”)等级或保理产品的软管组件为12个月),货物应:
(i)符合货物规格;和
(ii)在材料或工艺上无实质性缺陷。
(b)对于包装货物或电气或电子控制或驱动的货物,卖方保证在交货之日起12个月内:
(i)符合货物规格;和
(ii)在材料或工艺上无实质性缺陷。
(c)根据本条款8的其余部分,卖方保证,如果(i)买方在发现可疑缺陷后的四十八(48)小时内向卖方提供书面通知,(ii)如果卖方要求(在买方提供了卖方所要求的关于可疑缺陷货物的所有相关信息之后),买方在该等货物的相关保修期内(如条件8(a)或8(b)所述)退货,且(iii)经卖方检验,该等货物证明在材料或工艺上有缺陷,或不符合有关的货物规格,卖方应:
(i)通知买方,证明该等货物在材料或工艺上有缺陷,或不符合有关货物规格;和
(ii)在通知买方后;
(aa)就卖方已制造的货物而言,在卖方酌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由卖方选择)修理有缺陷的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的有缺陷部件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全部)来免费弥补缺陷;或
(b)对于已提供但非由卖方制造的货物,在卖方有权这样做的范围内,转让或酌情作出合理的努力,以其他方式向买方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在卖方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的基础上(如适用,有担保),卖方可能欠货物或其任何部件或组件的制造商和/或供应商的与该缺陷有关的任何义务和保证的利益。
(d)上述保证应适用,除非货物的缺陷:
(i)全部或部分原因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变质;
(ii)在货物由买方承担风险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
(aa)买方或其雇员、代理、顾问或分包商的故意违约或疏忽;
(bb)发生事故;
(cc)买方未按照卖方关于货物的储存、使用、安装、调试或维护的指示进行操作;
(d)买方未能遵循良好的贸易惯例;
(e)买方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修改或修理该等货物;
(f)正常磨损、疏忽或任何异常情况。
(e)除本条款8另有规定外,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条款8规定的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f)本条件的条款适用于卖方根据条件8(c)提供的任何修理或更换货物。
(g)上述保证不适用于预期寿命有限的消耗品。
9.返回
(a)如果买方退回货物(或部分货物),除非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卖方不得退还买方已支付的任何款项。买方同意向卖方支付发票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最低手续费。
(b)为符合任何退款资格,货物必须妥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并在交付给买方的二十二(22)个工作日内以可销售的状态收到卖方。本条款第9(b)条中的“货物”一词具有条款第6(a)条中规定的含义。
10.工作指示和健康安全
(a)买方应严格遵守卖方关于货物使用和应用的书面指示及其任何修订的规定,并应确保除买方以外获得或有权接触货物的任何人都获得并遵守该等指示。
(b)买方应对卖方因未严格按照卖方的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使用货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并保证卖方不受损失。
(c)买方同意并承认,对于适用于卖方产品手册中未定义或未充分定义的特殊条件的货物的任何预期用途,买方应致函卖方,要求卖方就其特殊用途或条件导致的任何使用限制提出书面建议。买方应全权负责确保货物在其预期应用中的设计适用性和安全性,特别考虑与但不限于通过的流体或气体的化学和静电兼容性,流体或气体通过聚四氟乙烯软管衬里扩散的可能性,外部腐蚀条件的可能性,过度机械滥用的类型和可能性有关的任何特殊情况。例如磨损(内部或外部)、挤压、过度弯曲或振动等,以及任何过高的温度和/或压力“脉冲”条件,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软管过早失效的条件。买方应考虑并考虑任何潜在货物故障所涉及的风险程度,包括在对任何人发生任何风险时提供充分的保护。如果不立即更换货物,任何类型的货物故障都会导致经济损失,买方同意并承认,买方有责任订购并持有相应的备用货物。如果货物有任何特殊要求,包括特殊清洗或干燥,或在正常工业标准之外的额外测试要求,买方应在询价时或在任何采购订单上书面通知卖方。然而,仅仅通知卖方此类额外要求,并不免除买方确保为此类应用采取适当措施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免除通知负担或向卖方转移买方对此类预期应用应承担的任何买方责任。
11.出口销售
(a)当货物从英国出口时,应适用下列附加条件,如果本第11条的规定与任何其他条件之间有任何冲突,应以本第11条的规定为准。
(b)出口交货和文件的费用应在合同中规定。
(c)除非另有相反的书面明确约定,向英国以外的买方交货应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制定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中的“工厂交货”规则。在英国以外交货的情况下,除非卖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卖方不承担运输途中货物损坏、海运或战争风险的任何责任。
(d)出口方(就出口而言)或进口方(就进口而言)应负责获得本合同项下与任何出口、再出口或进口(视情况而定)有关的所有必要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授权。双方将相互合作,以获得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授权,双方将提供有关货物的转让、使用、处置、最终用途、供应来源、国籍和再出口的声明、证书和保证,这些声明、证书和保证可能与双方申请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政府授权有关。
(e)与获得该等许可或授权有关的任何政府费用或收费,在出口的情况下由出口方负责,在进口的情况下由进口方负责。
(f)买方承诺不:
(i)在买方知道货物被美国政府、英国政府、联合国、欧盟或任何其他相关组织禁止出口的任何国家提供货物转售;或
(ii)要约将货物出售给买方认识或怀疑随后将货物转售到美国政府、英国政府、联合国、欧盟或任何其他相关组织禁止出口货物的国家的任何人。
(g)买方将赔偿卖方因违反条件11(g)中规定的买方义务而承担或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
(h)买方同意向卖方提供卖方合理要求的关于货物目的地和使用的任何信息,以使卖方完全遵守任何相关的出口法规。
提供服务
12.供货期限
(a)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服务供应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卖方根据条件3 (d)向买方发出订单确认之日起一(1)年(“服务期限”)。
(b)卖方保留在服务期限内随时提高服务价格的权利。卖方应在建议的增加日期前不少于八(8)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任何此类增加。如果买方不能接受该等增加,则应在卖方发出通知后两(2)周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有权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提前四(4)周书面通知买方终止合同。
13.服务表现
(a)卖方同意在所有重要方面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并在必要时向卖方订单确认中指定地点的买方工厂和/或设备提供备件或替换零件和/或消耗品。
(b)如果卖方同意提供备件或替换件和/或消耗品,该等供应将严格按照本条件进行。
(c)任何规定的履行日期仅为估计日期,履行服务的时间不应是关键。卖方应尽合理努力满足任何规定的履行日期。如未规定履行日期,服务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
(d)对于因服务履行延迟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按定义),即使是由于卖方的疏忽造成的,卖方也不承担责任。
(e)根据条件13(G),除非延迟超过一百八十(180)天,否则买方在履行服务方面的任何延迟都无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f)根据第13(G)条的规定,卖方对不履行服务的责任应限于在合理时间内履行服务,或对提交给买方的任何服务发票按合同比例开具信用证。
(g)如果买方阻止或延迟卖方履行服务,或买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违约”),则在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买方发生买方违约后:
(i)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卖方有权暂停服务的履行,直到买方对其违约进行补救,并在买方违约阻止或延迟卖方履行服务的情况下,依靠买方违约解除其履行任何义务;
(ii)对于因卖方未能或延迟履行服务而直接或间接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和
(iii)买方应按要求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一切损失。
(h)卖方保留自行决定雇用分包商代表卖方执行全部或部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安装、维护或修理任何部件或设备)的权利。
(i)卖方保证在提供服务时,将采取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卖方不承担因买方厂房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任何故障或性能下降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责任:
(ii)未按照任何适用的安装、维护或操作说明使用或操作的;或
(iii)未按照卖方的指示或建议使用或操作;或
(iii)自工厂或设备安装或调试之日或卖方雇员或分包商在此之前的访问之日起,买方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调整、更改或变更的。
(j)买方向卖方保证,买方的工厂和设备所供应的水的质量符合BS2486,并符合卖方就买方的工厂和设备书面通知买方的任何额外要求。卖方不承担因买方违反本保证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买方工厂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故障或性能下降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的一切责任。
(k)卖方为履行其按照订单确认中规定的规格提供服务的义务,认为合理必要时,保留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更换买方无法使用或效率低下的厂房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l)另一种选择是,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维修买方厂房或设备的任何部分的费用,如果卖方合理地认为不能在现场进行适当的或经济的维修。卖方将向买方提供每件物品的维修费用估计,如果买方不同意对物品进行维修,卖方保留根据其认为必要的绝对酌情权修改服务范围的权利。
14.进入买方现场
(a)买方应在与服务有关的所有事项上与卖方合作,并应向卖方提供卖方为履行服务而合理要求的信息。买方应确保该等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
(b)买方应在服务开始日期之前获得并保持可能需要的任何必要的许可、许可和同意。
(c)买方应允许卖方、其雇员、代理、顾问和分包商充分、自由地进入买方的工地和买方的工厂和设备(即本合同的标的),但卖方及其雇员、代理、顾问和分包商必须遵守买方关于工地安全和保安的合理要求。如果在任何预先安排的访问时,卖方的员工、代理、顾问和分包商无法进入买方的现场或工厂或设备,以提供服务,卖方保留对在买方现场花费的时间和进行任何后续访问的费用收取费用的权利。
(d)如果卖方合理要求,买方应在买方现场为卖方提供安全的存储区域,用于存储卖方的服务设备,并应将该存储区域内卖方的所有材料、设备、文件和其他财产(“卖方服务设备”)置于安全保管之下,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按照卖方的书面指示,买方不得处置卖方的维修设备。
(e)在卖方员工、代理、顾问或分包商到访之前,买方应:
(i)剥开任何管道垫片;
(ii)提供并架设合适的脚手架(如需要),以便进入买方的厂房和设备进行工作;和
(iii)提供任何必要的起重设备和所需的操作人员。
(f)在卖方的雇员、代理、顾问或分包商到访后,买方将负责修复任何管道垫板,拆除任何搭建的脚手架。
(g)买方将向卖方的雇员、代理、顾问和分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专业安全服装或设备,以满足买方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规则(不包括由卖方提供的安全帽、安全眼镜、工作服和防护鞋)。
(h)买方将确保卖方的员工、代理、顾问和分包商在买方现场时,投保买方的第三方责任险,每次投保金额不低于300万英镑(£3,000,000)。
(i)紧急呼叫用于买方工厂或设备的真正紧急故障,仅作为合同的主题,并将由卖方按订单确认中规定的适当每日费率向买方收取费用。在订单确认中规定的提供服务的天数之外,每次紧急呼叫将按一(1)天的额外服务天数收取费用。
(j)买方承认并同意,卖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拥有、占用或控制(或被视为控制)买方现场的任何部分和/或根据与买方现场的任何部分有关的健康和安全法律或法规或普通法,持有或承担任何责任或责任。
一般
15.付款和其他买方义务
(a)就货物而言,在符合条件15(d)的情况下,卖方应在货物发出时或发出后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开具货物全部购买价的发票。
(b)就服务而言,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买方开具服务发票。
(c)如果买方选择向卖方购买本合同未列明但与本合同有关的额外货物或服务,则该等合同条款将被视为适用于该等额外货物或服务,卖方将根据条件15(a)或15(b)酌情根据原始采购订单编号向买方开具该等货物和服务的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d)卖方可根据其绝对酌情权,书面同意买方分期付款,或书面同意就货物付款向买方提供信贷。如果卖方同意分期付款或就买方的货款提供信贷,卖方应按约定的分期付款每月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可根据其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买方撤销(立即生效)买方获得信用证或分期付款的权利。
(e)买方应支付卖方提交的每张发票:
(i)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30)天内,或在合同约定的发票开具之日之后的其他时间内,以较早者为准;和
(ii)以英镑或卖方可能不时书面同意的其他货币,存入卖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f)在付款方面,时间是至关重要的。
(g)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均不包括不时征收的增值税。如果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任何增值税应税供应,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在支付供应服务或货物的到期付款的同时,向卖方支付因提供服务或货物而应征收的额外增值税。
(h)除非法律要求,买方应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不得通过抵销、反索赔、折扣、减免或其他方式进行任何扣减。
(i)在卖方收到已清算的资金之前,任何付款均不应视为已收到。
(j)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应在合同终止时立即到期。
(k)如果买方未能在付款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应付款项:
(i)买方有责任按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向卖方支付利息;和
(ii)卖方可根据其绝对酌情权,暂停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卖方与买方之间任何或所有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且无需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或立即终止本合同及卖方与买方之间任何或所有其他合同。
(l)如果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任何金额未在具体债务或负债之间进行分摊,则所支付的金额应按卖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分摊。卖方可以将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应付付款的一个或多个具体项目,而不是归属于应付付款的所有项目。
(m)买方应遵守所有不时生效的适用法律、法规、法规和守则,包括与数据保护和反贿赂与腐败有关的法律、法规、法规和守则。买方必须遵守《2010年英国贿赂法案》(“法案”)的要求,并且不得从事根据该法案第1、2或6条构成犯罪的任何活动、做法或行为,如果该等活动、做法或行为是在英国进行的。此外,买方应遵守并确保其分包合同所遵守的任何一方遵守《英国现代奴役法》(2015年)的要求,包括确保在其业务中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16.取消
(a)除非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取消合同。
(b)如果卖方同意买方取消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不影响其对买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取消费用。任何取消费用将与被取消的合同类型相对应。卖方按照买方的规格制造的定制商品的合同,在订单确认发出后,可能会收取合同价格100%的取消费用。
(c)如果卖方同意取消已订购的符合买方特殊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供应合同,则买方除应根据条件16(b)支付取消费用外,还应承担卖方在取消合同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
17.知识产权
(a)买方承认:
(i)货物中的知识产权以及卖方或代表卖方准备的与货物及其开发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样品、模型和类似物品)(“货物资料”)是卖方或货物的第三方制造商(如适用)的财产;
(ii)本条件或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就货物或货物材料的知识产权授予买方任何许可或授予买方任何权利。买方可以在卖方有权控制其在欧洲经济区或货物销售地管辖区内商标的使用的情况下转售货物,买方应按要求协助卖方防止平行进口商稀释卖方的权利;和
(iii)在货物上加贴或应用的任何商标中的商誉应保证卖方或任何其他商标所有人不时的唯一利益。
(b)买方不得重新包装货物,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抹掉、模糊或省略卖方的商标或应用在货物上的其他文字或标记,也不得添加任何额外的标记或标记。
(c)买方不得使用(除根据本条件或合同外)或寻求注册与卖方在世界任何地方拥有或主张权利的任何商标或商号相同、混淆性相似或包含该商标或商号的任何商标或商号(包括任何公司名称)。
(d)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人指控货物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者卖方合理地认为有可能提出此类指控,卖方可自行选择并自费:
(i)修改或更换货物以避免侵权;或
(ii)为买方取得继续使用货物的权利;或
(iii)以买方支付的价格购回货物,扣除卖方对其自有设备的折旧率。
(e)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i)买方注意到的对货物或货物材料(或两者)的任何知识产权的实际、威胁或涉嫌侵犯;和
(ii)经买方通知,任何第三方声称货物的销售或广告或货物材料的使用(或两者)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
(f)买方同意(应卖方的要求和费用)采取一切可能合理要求的措施,以协助卖方就第17(e)条所述的任何侵权或索赔提起或抵制任何诉讼,并且除非得到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就任何此类索赔作出任何承认或声明或妥协。
(g)如果第三方对买方提出任何索赔、诉讼或起诉,指控买方的货物或货物材料(或两者)中的任何知识产权侵犯了该方的权利,卖方应自费为该索赔、诉讼或诉讼进行抗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买方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任何该等索赔、诉讼或诉讼;和
(ii)卖方被赋予对索赔、诉讼或诉讼的抗辩的唯一控制权,但如果该等侵权行为是由卖方或其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对货物或货物材料(或两者)所做的修改引起的或与之相关,则卖方不承担责任,也不抗辩该等索赔、诉讼或诉讼;或由于货物或货物材料(或两者)与未经卖方事先书面规定或明确批准的产品或第三方材料的使用或合并,或由于卖方遵守买方对货物规格要求的更改,或由于侵犯买方的原产地、设计或选择的物品而产生索赔、诉讼或诉讼。
(h)由于条件17 (g)中所述的侵权行为,卖方应向买方偿付相当于最终判决对买方所承担的任何责任的金额。
(i)与服务有关的、因服务而产生的或与服务有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卖方所有。
(j)卖方的资料、设备、文件和其他财产中的所有知识产权是卖方或其许可人的专有财产,并应根据要求退还给卖方。
18.贸易禁令
(a)买方向卖方保证,买方不得将货物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给美利坚合众国或欧盟成员国的任何法定贸易禁令的第三方(“受制裁的第三方”)。
(b)在不影响第18(a)条的前提下,如果卖方已通知买方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买方有意将货物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给受制裁的第三方,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拒绝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且卖方对此拒绝不承担任何责任。
19.责任的限制和排除
(a)在不受第19(B)条或任何其他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无论在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方面,卖方均无需对因任何货物和/或服务供应合同(或合同中与货物和/或服务有关的部分)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按定义)承担责任。
(b)尽管本条件中有任何其他条款,卖方不限制或排除因其疏忽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的疏忽而导致的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或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c),并且没有限制条件19 (B)或任何其他条件,卖方的全部责任买方的所有其他损失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商品和/或服务的供应(或合同的一部分,与商品和/或服务),无论是在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违反法定义务,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合同的价值给买方的索赔。
(d)买方承认并同意,本条件中规定的有限保证和卖方责任的所有限制和排除是合理的,并反映在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价格中(如适用),买方应接受风险或相应投保(或两者),AFLEX软管有限公司,DYSON WOOD WAY, BRADLEY BUSINESS PARK HUDDERSFIELD, WEST YORKSHIRE, HD2 1GZ, ENGLAND电话:+44(0)1422 317200。
如果任何报价或订单确认中的任何信息应用于与商品和服务以外的产品相关的情况下,卖方对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f)本条款19在合同终止或取消后继续有效
20.不可抗力
(a)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不承担买方的责任。
(b)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卖方无法提供任何服务或货物(或两者)超过四十四(44)个工作日,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卖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终止与买方的合同。
21.违约、终止、收回、中止事件;争议解决
(a)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买方终止合同,并立即生效:
(i)买方未能在付款到期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或
(ii)买方以其他方式违反了与卖方的合同,即使该违约行为可以补救并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但未能在买方收到该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救;或
(iii)卖方终止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
(iv)买方是或以其他方式成为破产或无法支付其债务,或暂停支付其债务或威胁要这样做,或无法支付其债务到期或承认其无法支付其债务;或
(v)买方开始与其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债权人进行谈判,以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或与其债权人提出建议或达成任何妥协或安排,但仅为偿付合并计划的目的;
(vi)为买方清盘而提交请愿书、发出通知、通过决议或发出命令,或与买方清盘有关,但不只是为了清偿合并计划的目的;
(vii)买方的债权人或产权负担人扣押或占有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对其实施扣押、执行、扣押或其他此类程序,或对其提起诉讼,且该扣押或程序未在十四(14)天内解除;
(viii)向法院提出申请,或发出命令,要求任命一名管理人,或发出了委任管理人的意向通知,或买方委任了一名管理人;
(ix)买方资产的合格押记持有人有权指定或已指定行政接管人;
(x)某人有权指定买方资产的接收人,或买方资产的接收人被指定;
(xi)买方在其受管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任何事件或采取的任何程序,其效力等同于或类似于条件21(a)中所述的任何事件。
(iv)至条件21(a)(x)(含);
(xii)买方暂停、威胁暂停、停止或威胁停止其全部或基本上全部业务;
(xiii)买方的财务状况恶化到卖方认为买方充分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处于危险的程度。
(b)如果卖方根据条件21(a)终止合同,卖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在这些条件或其他条件下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买方,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在彼此不一致的范围内):
(i)暂停根据与买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交付任何货物;
(ii)撤销任何明示或默示授权出售或使用未转让给买方的任何货物(“相关货物”);
(iii)要求买方向卖方交付任何相关货物;买方应这样做,否则卖方可以进入相关货物所在或被认为所在的场所并收回货物,而不对买方的场所、厂房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c)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并由按照上述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点应为伦敦,适用适用本合同的英国法律。仲裁语言应为英语。
22.保密
卖方和买方(“接收方”)应严格保密由另一方(“披露方”)、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向接收方披露的所有具有机密性质的技术或商业诀窍、规格、发明、流程或举措,以及接收方可能获得的有关披露方业务、产品和服务的任何其他机密信息。接收方仅应将该等保密信息披露给为履行接收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需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员工、代理和分包商,并应确保该等员工、代理和分包商遵守本条件22中规定的义务,如同他们是本合同的一方。接收方也可以根据法律、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披露披露方的机密信息。本条款22在合同终止或取消后继续有效。
23.杂项
(a)卖方在这些条件下的权利是卖方根据一般法律或其他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
(b)如果买方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则他们的义务是连带的。
(c)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抵押、押记、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交易任何合同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两者兼而有之)。买方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均属无效。
卖方可随时将其在任何合同或其任何部分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两者兼而有之)转让、转让、抵押、押记、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交易给任何个人、商行或公司(如适用)。
(e)卖方对合同或法律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才有效。卖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或卖方部分行使该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卖方的一次行使不应妨碍卖方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
(f)卖方对买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在本合同任何条款项下违约行为的任何弃权,不应被视为对随后任何违约或违约行为的弃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g)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由非本合同缔约方的任何人强制执行。
(h)本条款23在合同终止或取消后继续有效。
24.通知
(a)买方根据本条件或任何相关合同向卖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预付的一等邮件或专人递送至Aflex Hose Limited,地址为西约克郡哈德斯菲尔德布拉德利商业园(Bradley Business Park), HD2 1GZ或其他地址,或由卖方可能通知买方的人员注意。
(b)卖方根据本条件或任何相关合同向买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预付的头等邮件或专人递送至卖方接收买方就本条件或本合同发出的通信的任何地址。
(c)下列通知应视为已收到:
(i)如采用预付的一等邮件发送,则在邮寄后两(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邮寄当日);或
(ii)如由专人交付,则在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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